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制度汇编
2023年3月修订
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关于招生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招生录取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和计划性很强的工作。为保证国家招生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则
(一)招生录取工作要与国家和地方经济形势以及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选拔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学生;
(二)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招生人员必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规章及各项规定,并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条件
(一)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二)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细致,办事认真负责,原则性强;
(三)招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规范录取;
(四)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情节较严重者,记一次事故或严重事故,并取消招生人员资格;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给予必要处分。
1.工作失误或者有其它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
2.向学院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徇私,达到目的;
3.招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
4.未经批准,与社会中介违规合作招生,导致学校声誉受损;
5.未按原则录取,致使考生及考生家长上访,造成恶劣影响;
6.招生工作人员在录取中,出现严重差错和问题时,按国家或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条 监督
招生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受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
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和保证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优化教学环境,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适应社会发展的专门人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福州大学成人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函授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办学单位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办学单位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书面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人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査。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査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入学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概况、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有关条例、本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学位申请及教学质量检测等有关规定。学院对新生每人编定一个专用学号,便于在校期间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新生,都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成考报名材料、学籍成绩卡(一式两份)、毕业生登记表(含自我小结、班级和学校鉴定)、毕业论文(设计)评语(一式两份)、毕业实习鉴定表、奖惩材料。其中,学籍成绩卡、毕业论文(设计)评语各一份送校学籍档案室保存,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习报告各一份留存在办班单位备查。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各学年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新生因特殊情况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般在2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査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的学籍能准确无误地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避免学生个人信息错误而导致毕业电子注册数据无法确认,学生入学后应根据学院相关要求仔细核查个人基本信息,如有不符,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有效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办学单位提出勘误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更正。凡因学生未认真校对个人信息而导致其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电子信息注册或毕业电子注册信息错误,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由继续教育学院编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课程考核。课程设置一般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拓展课程和专业实践课程五类。学生必须全部修读。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卡,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査。考核一般采用笔试闭卷形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开卷或口试、面试、实际操作、论文等不同的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线上学习课程、课堂测验、作业、实验和线下学习表现等)综合评定,课件学习占10%,学习表现占25%,平时作业占5%,期末考试占60%。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均采用五级记分制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的课程可按下列办法折算为百分制: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可按下列办法折算为五级记分制: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七条 校级统考或抽考的课程安排在该课程结束后进行,凡通过校级统考或抽考的课程,该课程原来不及格的成绩均按补考及格记载。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多次重修、重考规定的统考课程,每学期初安排一次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非统考课程不及格的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前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字样。
在校期间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及全国计算机技能考试的成绩作为相应课程的成绩记载,可记“合格、良好或优秀”字样,同时发给国家相应的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的1/3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2/3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所修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学生考试旷考,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旷考”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籍处理时以0分计,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考试(含统考课程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不得进行正常补考。毕业前视其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确因病或因公差在外及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办学单位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所在办学单位批准后方可生效。
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不得申请再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仅在毕业前安排参加补考。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
所有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条 课程修读。
(一)学生因转学、转专业或年级异动等原因,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补修异动后专业培养计划已开设但尚未修读的课程;
(二)凡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级考试和同层次全日制本科院校全日制课程考试,该考试科目与本专业教学计划所列课程相同、要求相当,由学生填写《福州大学函授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可以免修免试。成绩按相应统一考试所取得的成绩记载;
(三)国家组织的等级考试包括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免修免试公共基础课中的同类课程;
(四)免修课程的成绩,以原考核成绩记载。无具体成绩的,“合格”按70分、“良”按80分、“优”按9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非百分制的分数折算成百分制的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五)学生在学期间,累计申请免修免试课程门数控制在该专业所开设课程门数的百分之四十以内。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于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补考。经补考仍有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无级可留的(即下一届无相同专业)可申请跟班试读。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二十四条 计算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凡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并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所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均纳入学籍处理不及格门数累计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需要、病、伤、生育及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延长休学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要考虑本人所在专业下届是否继续招生,若下届不继续招生(即无班可复),复学时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同层次学习,办理转专业手续,否则只能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求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所在办学单位提出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及前一年学费收据向所在办学单位提交复学书面中请,并附有效证明,经所在办学单位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同层次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转专业。如因工作原因或患病或确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转专业申请工作,学生只可在入学六周内提出申请,之后不再办理转专业事宜。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福州大学函授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办学单位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二)学生只能办理一次转专业,被批准转专业的,不得申请转回;
(三)学生要求转学至其他办学单位学习者,由本人填写《函授生转办学单位申请表》,并附在校期间成绩及转学理由的有关证明,经转出、转入办学单位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
(四)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一)类别不同的专业(入学招生考试科目不同);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五)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单位和继续教育学院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课程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已修课程成绩,可记载到学生学籍成绩的备注栏上。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专业者,不予认可。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一)休学期满超过14日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参加学习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接受学校退学劝告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由各办学单位提出,经继续教育学院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办学单位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如已修读过部分课程,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关课程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籍证明。凡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符合《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可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提出课程重修申请,课程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学习满1年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的,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册与备案。学生毕(结)业前,应配合学校及时做好电子注册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考勤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四十九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件学习、集中视频辅导、考试、实验、实习、上机等都要进行量化考评,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推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第五十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均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可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业证明。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给予表彰或处分,由办学单位提出报告,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校继续教育学院。
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
校外教学站点设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外教学点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质量,促进我校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项检查评估的通知》(闽教职成〔2022〕29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是指为满足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与其他法人单位(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在省内外开展教学的场所。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培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省内、省外所设立的所有校外教学点。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承担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主体责任,秉承公益性原则,把学历继续教育纳入我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学校办学规划、条件、地方人才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负责办学投入保障,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质量控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校外教学点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点单位负责落实办学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对校外教学点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及时反映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应当根据学校要求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学校和设点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
(二)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线下面授教学、教学辅导、实践教学、考试等相关教学工作;
(三)配合学校开展校外教学点所在区域内的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学生报名注册、学生日常管理以及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配合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
(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八)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九)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要符合学校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校外教学点布局要合理,设置条件和数量要符合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设点单位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点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普通学校、职业院校、成人学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或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适当保留条件良好(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配备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四)具备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学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
第十三条 拟新增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须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保证教育质量的管理措施和校外教学点设置标准等材料;
(二)设点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资质证书,校外教学点负责人身份证、学历和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三)用作校外教学点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并附有消防部门对办学场所检查的合格文件。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
(一)学校每年按照省教育厅工作安排和学校发展规划,对校外教学点予以调整,并向省教育厅报送备案文件和变更材料;
(二)学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向省教育厅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
1.校外教学点信息备案表;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 满三年)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此外,学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省教育厅同意意见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在省教育厅备案信息公布后,与学校签订设点协议书,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协议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学校与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学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执行。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校外教学点纳入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并对校外教学点配合开展的招生、教育教学、考试、考核、论文指导、学生管理等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管理,实施质量监控。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支持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配备师德师风良好、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主讲教师由学校专任教师和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其中专任教师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级及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兼职教师主要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专家或其他学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也可由校外教学点推荐经学校认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思想政治素质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教学要求,依托校外教学点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形式、翻转课堂、虚拟仿真实验实训等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各专业线下面授理论教学和辅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学校实际确定学时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备案结果、省教育厅校外教学点备案信息安排招生范围,招生计划与校外教学点具备的办学资源相匹配,并依法进行招生宣传。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负责所有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电子学籍学历注册和变更审查,严格执行学生前置学历资格、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学历、学位授予管理要求,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确保规范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学校保存。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要构建良好的学习环境,加强日常学业辅导和教学支持服务,畅通学生咨询渠道,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学业预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上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并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支纳入学校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各校外教学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假借学校名义向学生私自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与校外教学点协议规定的学费分成比例,确保办学经费投入。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拨付给校外教学点的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学费总额的 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款项,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的经费,必须用于校外教学点的招生、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点协议书》的要求,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直接向学校财务缴纳学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代缴学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并纳入学校和设点单位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机制,不得抽逃挪用学费、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学生申请办理退学退费的,按校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学生退费按学校与设点单位协议书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风险防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将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校党(常)委或校长办公会重要议事日程,厘清学校与设点单位之间的责、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将建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于在学校组织的检查中,在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经费、招生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无法保证正常教学开展,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者,停止当年招生资格,短期内难以改善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停止招生或撤销校外教学点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年学生缴费率、网上学习点击率、参加考试率、学生毕业率排名靠后者,将限制、停止招生直至终止合作办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视为自动撤销,终止办学协议。对连续两年生源较少(连续两年招生数少于80人)的校外教学点,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对于办学资质达不到要求、办学内容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符、超过有效期限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扰乱正常招生秩序、违规收费、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校外教学点,我校有权终止设点单位合作办学资格,并要求设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专业、招生计划和培养规模,每年根据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教学质量等核定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招生宣传和学籍管理。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统一由学校制作。校外教学点未经学校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区域开展招生和宣传。
第三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约谈、限期整顿、通报批评、撤销校外教学点等处理,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校外教学点的;
(二)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的;
(三)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的;
(四)不能按规定组织教学辅导、保证教学质量的;
(五)考试组织不规范、考场秩序混乱、考试到考率较低的;
(六)学生投诉较多,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七)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条款的;
(八)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生源、搭车收费牟利、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经终止或者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要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一)做好在籍学生的后续管理工作:一种方式是与相近的校外教学点办理有关资料、学籍、经费等方面的清理移交工作,将学生转移到相近的校外教学点完成学业;另一种方式是责令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在终止办学过程中,全力维持校外教学点稳定与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安全平稳过渡。必要时要派出得力干部或工作组监督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开展善后工作,以保证学生正常完成学业;
(二)校外教学点撤销后,不得以福州大学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招生或宣传活动,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已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教学点。
第七章 评优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每年度开展优秀校外教学点及先进管理人员的评选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校外教学点招生规模、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等制订评比标准、确定评选比例,对评选出的优秀校外教学点及先进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
高校基本信息 |
高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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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所在省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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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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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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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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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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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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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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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历继续教育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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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历继续教育 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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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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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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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联系人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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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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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 (处)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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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校外教学点基本信息 |
设点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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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所在省辖 市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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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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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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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主管或审 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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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管理协 议签署时间及期限 |
签署时间:
协议生效: 协议截止: |
校外教学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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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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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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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点单位负责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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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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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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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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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教学点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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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跨省设置 校外教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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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接对口帮扶、 行业紧缺人才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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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双一流” 建设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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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医学或涉医 校外教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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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工作的核心任务,规范课堂教学秩序,严肃课堂教学纪律,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保证。根据《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为实现我院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